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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有道SYY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TMYY20200000044362YYCT01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78760号
第40146195号“三一有道SYY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异议人:陕西三一有道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和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三一有道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40146195号“三一有道SYY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一有道SYYD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米酒;白酒;青稞酒;黄酒;高粱酒;甜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0869号、第3343973号、第3343971号“三一”、第3838200号“新三一”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压路机;挖掘机;挖掘机(机器)”、第30类“咖啡饮料;茶叶代用品;糖;非医用营养液;杏仁糊”、第32类“啤酒;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3994号“SANY”、第334368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酒(利口酒);蜂蜜酒;黄酒;料酒;白兰地”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淡化其驰名商标显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区别显著,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并无紧密关联,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46195号“三一有道 SYYD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