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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376457号“大柳塔城投DA LIU TA CHENG T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51562号
申请人:神木市大柳塔试验区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和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376457号“大柳塔城投DA LIU TA CHENG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39520号商标、第 13523276号商标、第3172480号商标、第31366610号商标、第15640158号商 标、第23681232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