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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指的商标注册人拥有在核定商品上垄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注册人享有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且这种使用不承担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即使其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所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时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更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注册人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注册人享有的禁止权比其使用权的内涵要广,即扩展到类似商品和近似的商标,这样的规定完全是针对商标的特点,为确保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而制定的。如果注册人不能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其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则该商标就将丧失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也就难以达到了。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