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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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16:36:52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复审是让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做出的决定进行二次审查,能够减少因审查员个人因素对专利结果的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一般具有两种结果:注、不能够再次进行复审,只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3个月内提交复审请求,可以同时提交相关的意见陈述,说明应该被授权的理由;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二次审查结果若坚持驳回,申请人只能够在3个月内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且处于有效状态),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该请求后将文本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该理由进行答辩,也可以不答辩;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一般包含以下几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