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

阅读:888 2018-11-23 16:36:52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复审是让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做出的决定进行二次审查能够减少因审查员个人因素对专利结果的影响。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一般具有两种结果:
    A、撤销驳回通知书,授予专利权;
    B、维持驳回决定,专利不能获得专利权;
    注、不能够再次进行复审,只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复审的官费分别是:
    实用新型300
    以上费用可按照70%/85%的比例减缓。
    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3个月内提交复审请求,可以同时提交相关的意见陈述,说明应该被授权的理由;
    复审委员会做出的二次审查结果若坚持驳回,申请人只能够在3个月内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且处于有效状态),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无效的官费分别是:
    发明专利3000
    实用新型1500
    外观专利1500
    无效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该请求后将文本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该理由进行答辩,也可以不答辩;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一般包含以下几种结果:
    A、专利整体被无效;
    B、专利部分被无效;
    C、专利维持有效;
    注、可以重新提供新的证据和理由再次进行无效;
    2、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推翻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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