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的要求

阅读:1159 2018-10-23 09:39:08

    一、独特

    独特是标志设计的基本要求,在视觉上要形成与众不同的视觉感受。应避免形成与各种各样

    已经注册,并已经使用的现有标志,在名称和形式上相雷同。

    二、注目

    注目是标志所应达到的视觉效果。要求标志在各种不同的环境条件中,都能有较强的视觉效果。

    三、通俗

    通俗是使标志易于识别、记忆和传播的重要因素。对商标设计应追求名称响亮、动听、顺口;

    造型简洁、明晰、易于识别的效果。使商标无论从听觉和视觉,都具有通俗、易记的个性特征。如:“永久”自行车、“扬子”集团、“方正”集团等标志,都具有较广泛的公众审美基础,是将通俗性与独特性相结合的成功范例。

    四、通用

    通用是指标志应具有较为广泛的适应性。标志对通用性的要求,是由标志的功能和需要在不

    同的载体和环境中展示、宣传标志的特点决定的。

    标志的通用性分为三个方面:

    1、保证标志在各种环境中的有效识别性。

    2、保证标志在各种载体使用中的适用性和谐性。

    3、保证标志易于制作和延展使用。

    五、信息

    商标、标志信息的处理和调节,应尽量追求以简练的造型语言,表达出既内涵丰富,又有明

    确侧重,并且容易被公众理解的兼容性信息为佳。如中国铁路标志、日本三菱株式会社标志等,具有形象简洁、个性突出、信息兼容的知觉的特点。

    六、文化

    文化性是商标、标志本身的固有属性。商标、标志中的文化性,是通过商标、标志显现民族

    传统、时代特色、社会风尚、企业或团体理念等精神信息。在具体的商标、标志形象中,所显现出的这些文化属性,又是由标志设计师自觉或不自觉的以自己对事物的理解和构思,自然而然的融合于商标、标志的内容与形式之中的。因此,也可以将商标、标志中的文化性,看作是

    具体商标、标志的设计风格,或设计品味的特征。

    七、艺术

    标志设计的艺术性,是通过巧妙的构思和技法,将标志的寓意和优美的形式,有机结合时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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